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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园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车辆管理,市市政和园林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保障配送安全,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末端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以及驾驶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末端配送,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企业(以下简称配送服务企业)将瓶装液化石油气从配送服务站点配送至用户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配送车辆,是指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的,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普通轻型货车、电动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配送车辆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对市区(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配送车辆实施统一编号,其他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配送车辆实施统一编号。

第四条 配送车辆统一编号的编码规则:编号共分三段,第一段为“燃管”字样;第二段为配送区域的县(市、区)代码(崇川区A、开发区A、苏锡通园区A、海门区C、海安市D、如皋市E、如东县F、启东市Q、通州湾示范区H);第三段为车辆编号(三位数),从001开始连续编号。

第五条 配送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配送服务企业标志、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

第六条 配送车辆应当配备气瓶角阀堵头和干粉灭火器等必要安全设施设备。

第七条 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运行位置信息实时上传至配送服务企业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和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八条 配送车辆应当规范装载,严禁超载,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以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装载的气瓶应当做固定处理,不得横卧、倒放、叠放或者悬挂在厢体外侧。

第九条 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配送货车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货车禁区通行证。

第十条 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同步做好防护警示措施,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第十一条 配送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明行车,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配送服务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配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并为配送车辆和驾驶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

第十三条 电动三轮摩托车不得在燃气场站生产区内充电,充电时车上不得载有气瓶。

第十四条 配送服务企业报废、转让配送车辆,应当注销统一编号,去除车身相应标识。

第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动巡查执法,依法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