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33/2022-00726 分类: 其他\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市政和园林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1-21 发布日期: 2022-11-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索引号: 033/2022-00726
分类: 其他\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市政和园林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1-21
发布日期: 2022-11-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市市政和园林局 发布时间:2022-11-21 16:17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含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以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四条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报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组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并形成施工图评审意见。施工图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审批部门组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依法组织招标。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中涉及配套服务建筑、景观道路桥梁、河道岸线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和资历的人员;达到规模标准的,应当按规定单独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且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招标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投标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项目规模划分及人员配置标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另行制定。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中单独招标的配套服务建筑、景观道路桥梁、河道岸线等工程由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园林绿化工程中涉及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档案移交。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市或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养护职责,做好保修养护期内工程缺陷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

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接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保修养护期管理,协同做好工程缺陷排查,避免因缺陷影响工程正常移交。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估和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并将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统一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开展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止。

相关链接:《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