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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市市政和园林局 发布时间:2022-11-21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促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研究起草了《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响应《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要求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但条例未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程序,只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全面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程序。

(二)加强园林绿化工程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按照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创新试点要求,需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价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起草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2.《政府投资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5.《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6.《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

7.《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号);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8号);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10.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11.《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苏建规字〔2020〕6号);

1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 号);

1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

三、编制过程

2020年10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管理经验和工作思路,市市政和园林局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2020年10月22日和2021年3月19日,两次邀请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代表性企业召开了专题座谈会,按照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要求,总结经验成果,梳理难点痛点,研究《办法》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充分借鉴了上海、厦门、南京等城市先进经验做法,于2020年底完成《办法(草案)》。先后3次向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求了意见,2次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第1次征求意见共收到28条反馈意见,修改后又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要求进行了适配修改,确保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第2次征求意见共收到21条反馈意见,修改过程中,我们与市司法局对启东市、崇川区进行了现场调研,分别征求了区县各部门的意见建议,并针对县级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内容。第3次向共收到13条反馈意见,针对相关部门争议较多的项目前期研究、施工手续办理、质安监分工等问题,与司法、发改、财政、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深入交换了意见,修改后形成《办法(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审查通过,并于2022年9月16日经十一届南通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0月24日印发,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四、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同时进一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和强化园林绿化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

制定《办法》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同时结合了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要求。

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同时,因《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有专门规定,本办法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的定义。

本办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的有关条款定义了“园林绿化工程”。

第四条: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依据《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涉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同时,《办法》规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或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明确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水利、行政审批等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工程投融资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办法》规定园林绿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并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管理的有关要求。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定,《办法》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风景园林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3.方案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批时,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4.初步设计应当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5.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并需形成施工图评审意见,而且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等工程内容的,房屋建筑、市政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七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要求。

依据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

2.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如涉及配套服务建筑、景观道路桥梁、河道岸线等专业工程施工的,施工项目部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如注册建造师)和资历的管理人员;如果上述专业工程的规模或者造价达到了必须招标的标准,则需单独招标,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如房建、市政、水利)的企业。

3.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且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投标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第八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的内容。

1.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针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取消后,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施工项目部具备与承建工程相符合的管理技术力量,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相应的配置标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2.投标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行业从业信用记录,如投标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者因园林绿化市场失信行为收到行政处罚并公示,则应限制参与投标活动。

3.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中,必须包含园林专业专家,且人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办理施工手续的有关要求。

依据《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为了切实加强园林绿化工程事中监管,《办法》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同时,为了保证监管效果,《办法》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中配套服务建筑、景观道路桥梁、河道岸线等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分别由住建、市政、水利等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针对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问题,因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中未将园林绿化工程列入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所以本《办法》规定施工内容中包含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等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而纯绿化工程则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

园林绿化是城市中兼具艺术性和生命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其施工过程是需要结合实地环境条件进行二次创作的,因此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除了实施程序性监督外,还要结合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对苗木、种植土、景石等材料质量情况,园林建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和实体质量,以及地形塑造、土壤改良、假山建造、树穴开挖等关键施工环节质量情况等开展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有关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本《办法》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需要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

依据《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本《办法》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规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档案移交。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市或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管理的有关要求。

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包含不少于1年的施工保修养护期。为了加强施工保修养护期管理,本《办法》规定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职责。同时为了保障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到期后及时移交,本《办法》还规定养护接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保修养护期管理,协同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缺陷排查,督促整改,避免因建管交接时工程存在较多缺陷问题,影响工程正常移交。

第十四条:规定了强化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已经取消了资质门槛,因此需要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因此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本《办法》规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园林绿化工程的景观效果评估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进一步强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保修养护的全过程监管,确保移交后的整体景观效果。

第十五条:规定了开展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要求。

为了转变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取消后管理方式,建立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本《办法》规定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组织实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同时,为了确保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的一致性,一把尺子量到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南通市园林绿化信用信息系统,对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开展管理,不再另行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或进行信用评价,统一使用南通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布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规定了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成果应用的有关要求

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为了推广和规范信用管理成果的应用,本《办法》规定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应当将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规定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规定了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五、《办法》的突出创新点

1.明确了管理职责。《办法》在不涉及各部门职责调整的前提下,针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进一步明晰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为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园林绿化市场监管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如:明确了市级和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各项职责;明确了发改、资规、财政、住建、城管、交通、行政审批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的主要内容。

2.规范了建设程序。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存在施工资质无要求、建设用地没指标、施工许可办不了等问题,造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不不规范不明确。为此,《办法》从定义入手,明确了哪些工程属于园林绿化工程;明确了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需要办理的各类报建审批手续。

3.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为落实部省关于建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放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法》规定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景观效果评估和质量综合评价等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还规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园林绿化信用管理制度,将事中事后监管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同时,为做好施工现场与工程招投标市场“两场联动”,《办法》明确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为园林绿化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4.符合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办法》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程序进行了全面衔接,推行便民服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经认真梳理,《办法》未增加各相关部门及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相关链接:《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