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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施行十问

来源: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发布时间:2019-12-24 字体:[ ]

1.《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2.城市绿化工作是如何进行职责分工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3.城市绿化建设应该遵循哪些标准?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快速路两侧各不少于五十米、主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三十米、次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二十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绿地。

鼓励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及高架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实施立体绿化;推行林荫路、林荫停车场建设。

4. 关于永久保护绿地,有什么具体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城市绿地进行永久保护,编制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5.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将绿化工程建设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绿化工程竣工后,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设立绿线公示牌。

6.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是如何确定的?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7.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时,如何有效保护树木?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和拆迁范围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树木提出处理方案。

古树名木的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注意事项是什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4. 79.《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一)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攀爬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焚烧物品的;

(四)擅自在绿地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五)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六)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绿道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的;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10.《条例》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