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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市市政和园林局 发布时间:2020-08-12 字体:[ ]

为顺应国家简政放权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取消后管理方式的转变,建立以“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和“联合激励、联合惩戒”为导向的市场监管体系,强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南通市市政园林局近期印发了《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总结吸取了《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以来的成果和经验,在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申报、审核、公示及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评价程序和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如:信用信息申报采用信用承诺制,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对外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监督,信用评价指标内容更加侧重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专项巡查及质量综合评价等事中事后监管获得的信用信息。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引领和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以期建立完善公开透明、消除市场竞争壁垒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体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地服务于园林绿化行业管理。

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的背景

2016年,国务院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17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将《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资质要求予以删除。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2017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了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确立推行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手段的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化改革;2017年9月,按照江苏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我市研究出台了《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探索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创新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

2018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初见成效,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总结提炼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于2019年底发布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标准》(T/CHSLA 10001-2019),引导各地科学规范开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

2020年初,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作为南通市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放管服”市场改革要求,结合市场和创新的需要,修订《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改造升级南通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编制的目标和原则

1、编制目标

《办法》编制工作力求达成以下目标:信用信息采集尽可能全面且重点突出,信用评价的指标选择和权重尽可能客观合理,真实客观地反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履约能力及信用记录,为园林绿化行业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地方示范样板。

2、基本原则

基于《办法》编制的宗旨目标,编制过程中始终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了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履约能力和信用行为,就需要将企业履约全过程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建立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全面采集企业履约行为信息。

2)强调共享和监督机制。 《办法》引导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人员、业绩、市场行为等非涉密信用信息全部网上公开,企业、公众都能够很方便地从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查询到企业基本信息、人员、工程业绩、获奖和所受处罚等各类信息,既有利于建设单位合理选择实力匹配的企业,也有利于管理部门现场监督管理,同时也有社会公众监督,进而促进企业自觉守信经营,建立以诚信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管理机制,促进园林绿化行业建设和发展的良性竞争。

3)低门槛进入高质量发展。《办法》设置基础得分易获得的“低进入门槛”,凸显鼓励并引导行业内所有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参与到信用评价工作中的风向标杆作用,也反映遵从市场发展客观规律,在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鼓励综合实力雄厚的企业、资历实力强的老牌企业做大做强,保障市场竞争公平性。此外,《办法》强调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是一项以企业诚信自主申报为前提的社会诚信行为,鼓励参评企业应诚实守信,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期望通过在开放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如实、规范地录入企业各类信息,鼓励培育刚进入市场的企业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竞争,为其保留合理的生存空间,展开良性竞争。

三、《办法》编制的过程

2020年1月,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标准》(T/CHSLA10001—2019)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及原《办法》试行以来暴露的问题,我们启动了信用办法的修订工作。

2020年2月初起草了新版《办法(初稿)》。2月中旬,召开专题研讨会,着重就原《办法》试行以来的经验和问题,新《办法(初稿)》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探讨研究,经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新《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底,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及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信用办等部门和代建单位、本市从业的市内外企业的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成了《办法(公示稿)》,再次在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专门邀请代表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召开专题沟通交流会,听取意见建议并采纳。按照有关规定,在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办法》编制完成。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正文分为26条,附录包括3个附件。

正文部分:

第一条:明确了制订目的和依据。与原《办法》相比,编制依据增加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标准》(T/CHSLA10001—2019)。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有关名词解释。与原《办法》相比,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表述,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示、公布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同时省略了信用综合评价的名词解释。

第三条:明确了管理原则和目标,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实现信息共享、合规应用和联合奖惩的园林绿化市场监管目标”的表述。

第四条:明确了职责分工。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市场从业行为考评”的要求。同时为了更加客观全面的反映企业信用记录,明确了信用信息系统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不良行为信息推送机制,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要求。

第五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内容。明确将综合评判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履约能力和市场行为相关的核心信息作为信用信息,具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和企业从业行为信息等4类信息,并以表格及附录的形式加以详细规范。

履约能力,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和工程项目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等工商注册信息。

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企业在岗的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身份、学历、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继续教育等信息。

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理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等基本信息,并包括中标公示、开工登记、竣工验收和质量综合评价等相关信息。

市场行为相关信息,主要是指企业从业行为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园林绿化市场竞争、工程项目施工及保修养护期管理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等行为信息,可分为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守信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获得相关表彰奖励、参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及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发生的履约守信、遵纪守法等守信行为记录。

失信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因失信违约、违纪违法等被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及处罚的相关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领域被人民法院、监察、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及城管执法等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及其具体内容界定,重点明确人才实力和技术储备是履约的根本,企业工程业绩是企业实力的体现,企业的从业行为则反映企业及其员工诚信守实经营的宗旨理念及其在市场竞争、从业过程中的依法依规表现。

第六条,明确了由企业凭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按照信用承诺制的要求,自行申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守信信息和南通市以外的失信信息。与原《办法》相比,明确了保障信用信息真实性的责任要求,提出信息录入企业和信息填报人员应对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明确了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产生失信信息的录入责任主体,同时,考虑到覆盖全国的失信信息共享体系尚未建立,暂时要求由企业主动申报本市范围以外的失信信息,并明确了不及时完整申报失信信息的责任,为防止企业漏报瞒报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将定期利用信用信息系统的爬虫软件进行全网检索,抽查企业失信信息申报情况。

第八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核查形式,不再要求企业递交纸质材料,由主管部门现场集中审核,改为统一由信用系统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是否与所传证明材料一致,同时进行重名、有效期等校验,核对后在信用系统中公示。通过公示引入公众及同行监督,提高信息审查效率,减少企业负担,提高信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九条及第十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公示、公开和异议处理的流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在法律法规允许公开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全过程接受公众监督,让企图通过造假、瞒报、漏报等方式骗取信用分的企业三思后行。

第十一条,明确了企业备份保存申报的信用信息佐证材料要求,防止异议处理时,企业以佐证材料丢失为由不接受核查。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明确了信用评价的指标包括从业能力和从业行为两个方面,并分级细化:

从业能力评价指标下分履约能力、工程项目业绩和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三类。履约能力指标又分为企业生产经营现状、人才实力、合同履行能力、社会贡献等小类,并以表格的形式对指标内容予以明确。工程项目业绩应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接且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其评价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须为企业承接且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并且在信用系统录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二,充分考虑企业的成长性,对工程项目业绩的评价周期确定为评价时点上溯5年;第三,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的认定不以企业为限,也就是说工程项目业绩可以随人走。

从业行为评价指标包括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从事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发生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并以附录和表格形式予以细化。关于守信行为,附录中《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中详列了4种类型及每一种行为类型的认定标准: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并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即可认定为合同履约诚信;履行工程质量与安全承诺、遵纪守法诚信;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与维修养护责任,达到工程项目建设预期目标和维修养护管理标准即为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诚信;相关表彰奖励的标准需为获得国家、省(区、市)、部委、行业(含社会团体)和地方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的表彰与(或)奖励。关于失信行为,评价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企业及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实施及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被行业核实或认定的不良行为或被监察、司法等部门核实或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附录中《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中对重大不良行为详列了26项具体的重大失信行为和认定标准,并明确以各级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认定标准,一是为了贯彻落实“诚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合奖惩目标,二是通过统一衡量和认定标准,以打破地方保护壁垒。附录中《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中对一般失信行为详列了30种行为及每一种行为的认定标准。

第十七条,明确了信用评价组织方式和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由信用系统利用系统中公示生效的信息,按照计分规则进行自动评价,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公布。与原《办法》相比,不再组织定期的综合考核,统一以日常监管信息作为考评依据,评价周期改为每月一次,提高了信用评价的时效性,后续待条件成熟后,评价周期缩短为每天一次,更及时反映企业的信用情况。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和方法。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得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将作为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管理。限制D级企业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投标。明确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中,信用分占比按总分值的3%-6%计入。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鼓励失信企业主动修复信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报、谎报、瞒报企业信用信息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明确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依据。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五、《办法》的突出创新点

1.从行业管理层面明确了信用信息类别和内容、信用评价的原则、评价指标和内容、分值结构及计分规则、竣工质量综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等,确立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管理的具体方法,为消除地方壁垒、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抓实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创新和提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行业管理水平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

2.通过信用信息和评价标准的引导,将信用体系构建从道德维度和法律原则维度落实到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推行信用信息申报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对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监督,切实提高行业自律、公众监督水平,实现全行业共享、全社会监督。

3.设置基础保障分值60分,以保障刚入市的园林绿化企业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既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地参与公平竞争,又能促进大企业老牌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园林绿化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

4.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奖罚风向指引。《办法》提出的信用评价计分规则明确在一定的评价时点内,企业评价的计分框架和分值设置。通过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分值体现,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标准》有效衔接,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将企业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纳入评审要求,作为投标人审查资格和评标的重要依据。通过强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移交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强化了园林绿化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规范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行为,促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提升,促使园林绿化企业更加自律,让企业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成为常态,从而引导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业管理态势,使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更加文明健康地发展,达到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管理”改革的要求。

六、《办法》编制的意义

1.《办法》出台及时回应了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

2.《办法》出台充分体现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结合市场和创新的需要,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管理方式,构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取消以后新老秩序有效衔接的管理模式,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政策支撑。

3.对园林绿化行业而言,《办法》为规范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及时提供了依据,对规范市场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可起到保障作用;

4.对我市从业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而言,在施工资质取消以后,为保障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稳定性、凸显其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特殊性,促进园林绿化企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了指引作用。

城市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机遇与挑战并存。《办法》反映了园林绿化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尤其是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取消以后,为规范市场机制、加强监管提供了标准支撑。通过全面实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业管理态势,助力园林绿化行业发展,从而有效规范园林绿化市场活动,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链接:《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