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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施行十问

来源: 市市政和园林局 发布时间:2019-05-10 字体:[ ]

一问:什么是城市照明?

答: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二问:城市照明管理职能主要由哪些单位承担?

答:市市政和园林局是本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是本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照明具体业务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职责范围内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三问:哪些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答:(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

(二)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公路;

(三)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

(四)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四问:哪些区域可以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答:(一)濠河风景名胜区、五山片区、新城区、中央创新区等重要区域;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重要建(构)筑物;

(三)桥梁、立交、广场、公园、景观河(湖)、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

(四)具有城市标志性或者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五)市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

五问:城市照明设施如何建设?

答:应当按照市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六问:景观照明方案如何审定?

答: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城市重要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时,应当将配套的景观照明效果图一并审定。

七问:城市照明设施如何维护管理?

答:(一)功能照明

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功能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其他的功能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管理费用。

(二)景观照明

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统一维护管理。其中,在商业楼宇(含写字楼、酒店和公寓等)和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上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构)筑物所有人负责维护。

非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管理费用,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符合统一管理要求的,可申请纳入城市照明运行系统,实行统一供电、集中控制。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情况考核检查。

八问:在节能降耗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1、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景观照明能耗。

2、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照明管理的科技信息化水平。

九问: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十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答:(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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