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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 市市政和园林局 发布时间:2020-04-30 字体:[ ]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与城市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修订后的条例为我省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原《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的城镇燃气公用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城镇燃气用户从800万户增长为1500万户,县以上城镇燃气的普及率达到99.8%。随着国家区域能源政策完善和调度能力提升,上游天然气来源增加,城市门站以内的城镇燃气从以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为主转变为以天然气为主,城镇燃气管道总长度达到8.8万公里,城镇管道天然气已通达我省475个乡镇,条例对引导和规范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9日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修改。而我省原条例自2005年颁布以来从未修改,其适用范围、项目核准、暂停供气公告时间等条款、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标准和幅度等规定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亟待修改。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全社会对城镇燃气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加。城镇燃气一头联系国家区域能源管网,一头联系千家万户,城镇燃气安全既事关城镇健康运转和公共安全,也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危,全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责任必须得到有效落实(包括城镇燃气经营者、使用者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但囿于历史条件,原条例未对此作充分规定,存在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要求不够细化、对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举措有待进一步加强,原条例已不能满足燃气行业安全发展的需要,条例修改十分必要。

二、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

《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

第一章是总则,阐述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燃气监督管理体制、安全主体责任、宣传教育等规定。

第二章是规划与建设,规定了燃气规划与建设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城乡供气布局、,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燃气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是经营服务,对燃气经营的种类、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燃气经营者的相关责任与义务、燃气质量检测监督、燃气供应保障、价格制度调整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四章是燃气使用,对燃气企业和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禁止行为、停止供气的情形、拆改室内燃气设施的要求,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责任、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相关主管部门的的监管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是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对燃气经营者定期入户安全检查、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责任、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危害燃气设施的禁止行为、其他建设单位在燃气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行为、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设立燃气服务热线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分工的原则、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等作出了规定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主要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八章是附则,对工矿企业自建自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条例施行日期、原条例废止日期作出了规定。

三、针对燃气的安全管理,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燃气作为一种燃料被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但燃气也是一种危险化学品,燃气的安全管理关系民生安全。条例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以及政府在燃气供应、使用、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建立了严密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如,总则第六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明确了燃气安全的主体责任。对燃气经营者,规定其应当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应当对燃气设施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等义务;推行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有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应当告知用户立即停止并整改,用户不整改的,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对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措施,对发生燃气泄漏等威胁公共安全情形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应燃气。对燃气用户,规定其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餐饮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室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等用户必须安全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同时对用户使用燃气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政府监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燃气经营者对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还应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燃气安全全程监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指导和监督,制定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并督促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配件的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

四、在保障燃气供应方面,条例有哪些新的规定?

保障燃气供应,服务经济发展与社会民生,是燃气事业发展的中重要目标。条例新增加了燃气应急储备等制度规定,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应应急保障能力;规定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用气规定,但严重性和紧迫性并未达到相当程度的某些情形,燃气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精准停气;对发生燃气泄漏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供气,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

五、在我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规定方面,条例有无变化?

江苏是全国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省份,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项制度科学合理可行,符合江苏发展实际。条例保留了原来的制度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应急保供方面的要求,规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应急保供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的内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保供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保障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的燃气供应。

六、瓶装燃气目前仍是江苏部分农村地区主要供气来源,条例在其管理上有无变化?

随着天然气事业的不断发展,管道燃气使用覆盖率越来越高,瓶装燃气市场份额占有率越来越小,但是在江苏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暂时不具备发展管道天然气的条件,瓶装燃气仍然是主要的供气来源。条例针对瓶装燃气管理环节多、安全隐患大等特点,规定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取消了目前个体可以经营瓶装燃气的规定,并给予已经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企业一定的过渡期。结合当前“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制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营场所和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但无需再申领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此外,在销售环节,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推行实名制销售,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信息等;在配送环节,规定政府应当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燃气经营者对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

七、在住宅小区内管道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由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就组织燃气设施建设签订合同的,相关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八、近年我省餐饮企业用气事故时有发生,条例在面广量大的餐饮企业用气安全方面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燃气是我省大部分餐饮企业的燃料来源,其中有很多企业使用瓶装燃气作为燃料,近年全国各地发生的相当比重的燃气安全事故都与餐饮企业的不当用气行为有关。对此,条例从使用气源、燃气设施配置、提高用气人员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了特别规定。如,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餐饮用户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餐饮企业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餐饮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燃气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自查,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同时,条例还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九、部门监管职责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对发挥政府的燃气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前面已经作了部分阐述。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导,燃气主管部门发挥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其他各赋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做好燃气管理的部门监管体系;强调要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赋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规定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中发现管道燃气经营者未履行特许经营义务,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规定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十、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主要就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未作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作了法律责任规定。

规定了燃气主管部门对以下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未按规定报审查批准的;瓶装燃气经营者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的行为,未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的,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而未安装的,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等;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等。

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下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瓶装燃气经营者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车用燃气经营者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的,未经许可充装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装置的。

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实施处罚。

规定以下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燃气设施建设或者燃气设施抢修,致使燃气设施建设或者燃气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燃气生产、经营秩序,致使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的;公然侮辱、殴打履行职务的燃气经营工作人员的;阻碍燃气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相关链接:《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