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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南通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5-06-02 字体:[ ]

  《南通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制定依据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南通市从本世纪初开始启动区域供水工程,通过多年的努力,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以地级市为单位的区域供水格局,全市城乡供水水质得到了根本改善。供水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区域供水的新模式对政府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供水规范化考核以及节水型城市创建要求,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南通市出台了《南通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城乡供水管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满足城乡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经营服务、法律责任及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市、县(市、区)各级政府职责。明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主要明确了市、县(市、区)城乡供水规划编制与实施,提出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按照相关规划未予保留的镇、村水厂,应由属地政府制定处置计划,限期关闭。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3.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主要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建立城乡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明确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划分做好城乡水质监测工作。供水单位应当做好水质自检工作。

  4.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主要明确了供水单位和用户负责维护的供水设施范围,区域供水主干管的维护方式。明确了供水单位在供水设施维护方面的职责,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从事的活动范围,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的情况处置进行了规定。

  5.第五章 经营服务

  主要明确了供水单位在经营服务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签订规范的供用水合同,做好水压监测、科学调度、设施抢修等工作。明确了水价确定原则,缴纳水费的相关规定。对结算水表的安装、变更、维修以及盗用自来水等违法行为处置作了相关规定。

  6.第六章 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予以赔偿。对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第七章 附则

  对《办法》中的城乡供水、公共供水等进行解释和定义,并明确了《办法》实施的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