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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南通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5-04-24 字体:[ ]

  

 

  《南通市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制定依据

  1999年,市政府出台了《南通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通政发[1999]55号),对南通市的城市污水治理和水环境改善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市民对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也有了更高的需要。 依据《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我市对原有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环境、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分七章共53条,其结构为:总则、规划和建设、排放和接纳、污水处理、设施养护和维修、法律责任、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市、区及市级机关各部门职能分工。

  2.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主要明确了市、区排水主管部门需适时编制排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3.第三章 排放与接纳  主要明确了雨污排放与接纳的有关规定,实行排水许可及排水户分类管理制度。

  4.第四章 污水处理  主要明确了污水处理运营模式、运营单位要求、运营监管、应急报告、水质监测、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5.第五章 设施养护和维修  主要明确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和要求,应急抢修责任、程序及要求,安全保护范围和禁止活动等。

  6.第六章 法律责任  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第七章 附则  明确了本《办法》实施的具体时间。

  (二)相关具体规定

  1.关于职责分工。根据南通实际,明确市、区两级城乡建设部门为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2.关于排水户的分类。结合南通实际,根据排水水质、水量等情况,将排水户区分为重点工业排污企业、重点排水户、一般排水户三类,依据其对公共排水设施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将工业污水、含有病原体的各类废水与一般生活污水进行了合理区分,在此基础上对排水户提出了不同的预处理要求、监测监管要求及相应的管理手段,有利于突出重点,实现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

  3.关于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必须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明确了崇川区、港闸区范围内的排水户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须向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排水户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须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

  4. 关于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根据规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应当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时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办理环评手续时,应当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5.有关制约措施。根据南通实际,排水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供水单位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违规排水户限制供水,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落实相应措施。同时明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排水户,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为制止危害的继续发展,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封堵相关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