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民意征集
  • 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公园绿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1年06月11日 - 2021年07月12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公园绿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公园绿地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结合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和公园绿地管理工作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南通市公园绿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7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涉及公平竞争内容的,请一并提出):

一、在本页面征求意见栏内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政务中心1707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公园绿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 jsjfjc@126.com。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1年6月11日

《南通市公园绿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征求稿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是响应住建部、省厅加强公园绿地安全管理的工作需要。公园绿地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及锻炼身体的重要场所,是城市防灾避险的重要基础设施,保证游人生命安全是公园管理的头等大事,必须切实加强公园安全管理。 二是当前城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近两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复杂、严峻,作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必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三是健全我市公园绿地安全管理机制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园绿地逐年增多,管理面积逐年增大。当前,虽然我市公园绿地安全形势整体情况良好,但在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欠缺,未形成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有待加强。 二、起草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绿化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22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苏建传〔2021〕6号)等政策文件为参考,结合南通市公园绿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1年5月份,完成了《规定(初稿)》,并进行了内部讨论和修改。 2021年6月份,就《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濠河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等12家单位意见,同时在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官网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并加以完善。 2021年7月份,对《规定(意见修改稿)》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十八条,具体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三至第五条明确了市、县(区)两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规定了城市公园游人容量的控制要求。 第七条明确了在公园绿地内举办公益性或群众性活动等的需向管理机构申请或备案,并由活动主办方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八至第九条规定了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规定了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在疫情期间应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视疫情程度闭园或关闭封闭场所。 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做好公园绿地内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规定了在公园绿地内施工挖掘占绿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园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游乐设施及功能设施。确需设置的,需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 第十四条规定了未经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准许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公园绿地,对具有机动车行驶功能的道路应符合规定标准,保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明确了养护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建立消防、用电等安全制度。 第十七条明确了施工养护期内的公园绿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定了《规定》的施行日期。

意见列表
意见 昵称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