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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树木(含古树名木)移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的权力依据

来源: 南通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8-07 字体:[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xml:namespace prefix="o">